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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障者投保 不得拒保
2012/02/28

金城官網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李淑慧/台北報導】

為明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投保權益,金管會指出,壽險公司在核保時,不能因為保戶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。

如果壽險公司因為保戶是身心障礙者,而要提高保費,金管會表示,壽險公司必須要有保險精算及統計基礎作為危險估計,不能任意提高其保費。

所謂身心障礙者,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義,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,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,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,經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,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。

過去壽險公司對體質較差或有精神障礙者,稱為「次標準體」,這些民眾來投保,保險公司都會要求提高保費,或直接拒保。

金管會表示,如果壽險公司對於身心障礙者要求收取不同的費率,必須要先拿出累積一段時間的統計資料,證明身心障礙者的出險率比較高,才能收比較高的保費。

如果沒有精算統計資料來佐證,就不能收較高保費或拒保。

金管會昨天預告修正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」,主要是要求壽險公司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,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、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,而有不公平待遇。

但如果訂定保險契約時,是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為基礎,可以不在此限。

金管會表示,這項修正案將於近期內對外公告,如果各界有任何意見,可以在公告日起七日內,向保險局提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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